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8年度,1260號
SJEV,108,重簡,1260,2019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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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260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   告 洪春祥

被   告 黃聖友(原名黃寶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之約定,請求被告清償 借款,惟該契約書約定條款第30條已約定,本契約當事人及 保證人合意因本契約書所生之一切訴訟以甲方(指原告)營 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見雙方已有合意管 轄之約定,而原告之營業所在臺北市○○區○○○路0段00 號,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轄區內。依首揭說明,本件即應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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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