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8年度,1188號
SJEV,108,重簡,1188,2019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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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188號
原   告 愛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一帆
被   告 英麥格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柏倉
訴訟代理人 王建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
伍萬玖仟陸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柒佰陸拾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貳仟貳佰陸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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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麥格理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愛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