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8年度,1021號
SJEV,108,重簡,1021,2019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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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重簡字第1021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李曉雲 
被   告 簡永松 
      簡易達 
      簡淑芬 
      簡淑𧃸 
      簡錦淑 

      簡淑秋 
      簡呂玉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起訴狀所載(如附件)。二、被告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故被告未提出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244條之撤銷訴權,依同法第245條 規定,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 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該項法定期間為除斥期間,其時 間經過時權利即告消滅。此項除斥期間有無經過,縱未經當 事人主張或抗辯,法院亦應先為調查認定,以為判斷之依據 ,此有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1941號判例意旨參照。四、經查:本件訴外人即被繼承人簡慶隆所有新北市○○區○○ 段0000○號建物暨所坐落之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 地於被繼承人死亡後,由被告簡永松、簡易達、簡淑芬、簡 淑𧃸、簡錦淑簡淑秋簡呂玉葉於95年1月20日以分割繼 承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簡呂玉葉,並於95年 1月20日登記完畢在案,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 可參,是被告等人間移轉登記之行為係在95年1月20日完成 ,而原告於108年6月6日提起本件訴訟,此有起訴狀上本院 收狀戳為證,自95年1月20日起計算至108年6月6日,已超過 十年之除斥期間,依上開說明,原告得主張之撤銷權已因逾



十年之除斥期間而消滅,不得再行使撤銷權。是原告本件訴 訟,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2項前段、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品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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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