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救字,108年度,26號
SJEV,108,重救,26,2019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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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救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許水旺 
訴訟代理人 徐嘉明律師
(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富鼎興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秋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108年度重勞
簡字第35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 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 件(本院108年度重勞簡字第35號),前經向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聲請扶助,經准予扶助在案,爰聲請准 予訴訟救助,並提出該會律師專用委任狀等件為證。本院經 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條第1項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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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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