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現金卡消費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8年度,2570號
SJEV,108,重小,2570,2019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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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小字第257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吳昌遠 
被   告 王琇玲(即王羲智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08年8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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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