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小字第2280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訴訟代理人 莊友仁
被 告 吳中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8年8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壹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伍佰叁拾元,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旨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侵權行為地在新北 市新莊區,依上開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又本件被告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到場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略以:被告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14時30分許駕駛 車牌號碼0000-00自用小客車,於新北市○○區○○路0段 000號停車場內,因倒車不慎之過失,致碰撞原告保戶AAG-7 916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致車輛受損,受有維修 費新臺幣(下同)15,335元(含鈑金3,375元、烤漆3,590元、 零件8,370元)之損害。原告已賠付車主上開金額,爰代位 請求被告賠償之。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5,335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有汽車保險單、行車執照、駕照、汽 車保險理賠申請書、當事人住址資料申請書、估價單、汽車 險賠款同意書、汽車受損照片及新北市蘆洲分局成州派出所 員警工作紀錄簿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惟按物被毀損時, 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 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 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
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 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1)可資參照。是本件系爭AAG-7916 號自用小客車之修理均係以新零件更換被損之舊零件,則以 修理費作為損害賠償之依據時,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 除。查系爭車輛係於民國102年7月(推定15日)出廠使用, 有行車執照在卷可佐,至106年10月31日受損時,已使用4年 3月餘,而本件修復費用為15,335元(含鈑金3,375元、烤漆 3,590元、零件8,370元),有估價單在卷可憑,惟零件費用 ,係以新品換舊品,揆諸前述,應予折舊。本院依「營利事 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准則」第95條第8項:「固定資產提 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 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 不滿1個月者,以月計。」之規定,另依行政院所頒「固定 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非運輸 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 0分之369,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積額,總和 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十分之九之計算結果,系爭車輛 之折舊年數為4年4月,則系爭車輛之零件扣除折舊後之餘額 為1,163元(計算書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至工資, 被告應全額賠償,合計被告應賠償原告之金額為8,128元( 計算式:1,163元+3,375元+3,590元)。四、綜上,原告依保險代位及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8,12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8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 2項、第79條。本件訴訟費用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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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8,370×0.369=3,089第1年折舊後價值 8,370-3,089=5,281第2年折舊值 5,281×0.369=1,949第2年折舊後價值 5,281-1,949=3,332第3年折舊值 3,332×0.369=1,230第3年折舊後價值 3,332-1,230=2,102第4年折舊值 2,102×0.369=776第4年折舊後價值 2,102-776=1,326第5年折舊值 1,326×0.369×(4/12)=163第5年折舊後價值 1,326-163=1,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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