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8年度,2079號
SJEV,108,重小,2079,2019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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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小字第2079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正寰
訴訟代理人 賴聖賢
訴訟代理人 謝京燁
     

被   告 張文凱

法定代理人 張國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8年8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玖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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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