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小字第185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謝京燁
被 告 謝敏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8年7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貳仟壹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肆佰叁拾壹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領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到場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原告主張略以:被告於民國107年8月31日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號自小客車,行經新北市五股區五權路及五工路口處時 ,因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不讓已進入圓環車道車輛先 行之過失,致碰撞原告保戶AGU-7607號車輛(下稱系爭車輛 ),致車輛受損,受有維修費新臺幣(下同)74,600元之損害 。原告已賠付車主上開金額,爰代位請求被告賠償之。並聲 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4,6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有行車執照、駕照、系爭車輛受損照 片、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 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估價單、統一發票、賠款同意書等件 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新北市政府三重分局道路交通事故 現場圖、A3 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交通事故談話紀 錄、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酒精測定紀錄表、當事人登 記聯單等件為證,至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 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 認,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
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 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 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 ),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1)可資參照。查 :系爭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係於民國103年2月(推定15 日)出廠使用,有行車執照在卷可佐,至107年8月31日受損 時,已使用4年6月餘,而本件修復費用為74,600元(工資16 ,500元、烤漆9,600元、材料費用48,500元),有估價單、 統一發票在卷可憑,惟零件費用係以新品換舊品,更新零件 之折舊價差顯非必要,自應扣除。本院依「營利事業所得稅 結算申報查核准則」第95條第8項:「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 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 ,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個月 者,以月計。」之規定,另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 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 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三六 九,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積額,總和不得超 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十分之九之計算結果,系爭車輛之折舊 年數為4年7月,則系爭車輛之修理材料費扣除折舊後之餘額 為6,034元(計算書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至 於工資、烤漆部分,被告應全額賠償,合計被告應賠償原告 之修理費用共為32,134元(計算式:6,034元+16,500元+ 9,600元)
五、綜上,原告依保險代位及民法第184條,請求被告給付32,13 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4月24日(見本院板 橋簡易庭卷第83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則無理由,應予 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 2項、第79條。本件訴訟費用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確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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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48,500×0.369=17,897第1年折舊後價值 48,500-17,897=30,603第2年折舊值 30,603×0.369=11,293第2年折舊後價值 30,603-11,293=19,310第3年折舊值 19,310×0.369=7,125第3年折舊後價值 19,310-7,125=12,185第4年折舊值 12,185×0.369=4,496第4年折舊後價值 12,185-4,496=7,689第5年折舊值 7,689×0.369×(7/12)=1,655第5年折舊後價值 7,689-1,655=6,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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