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小字第1802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
呂樹緯
被 告 郭哲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8年7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貳仟貳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肆佰叁拾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旨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到場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原告主張略以:被告於民國107年5月11日22時25分許駕駛車 牌號碼000-0000號計程車,行經新北市三重區臺北橋快車道 往三重方向時,因未注意車前狀況,致碰撞原告保戶吳學宜 所有AGT-8182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致車輛受損,受 有維修費新臺幣(下同)74,768元之損害。原告已賠付車主上 開金額,爰代位請求被告賠償之。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74,76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有行車執照、估價單、統一發票、保 險理賠計算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並經本院職權調取新北市政府三重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 圖、交通事故談話紀錄、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交通事故照 片年貼紀錄表、酒精測定紀錄表等件為證,至被告已於相當 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 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四、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 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
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 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 ),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1)可資參照。查 系爭車輛於民國103年4月(推定15日)出廠使用,有行車執 照在卷可佐,至107年5月11日受損時,已使用4年餘,而本 件修復費用共新臺幣(下同)74,768元(含工資13,850元, 烤漆10,650元、零件50,268元),有估價單、統一發票在卷 可憑,惟材料費係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本院依「營利 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准則」第95條第8項:「固定資產 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 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 ,不滿1個月者,以月計。」之規定,另依行政院所頒「固 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自小 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三六 九,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積額,總和不得超 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十分之九之計算結果,系爭車輛之折舊 年數為4年1月,則系爭車輛之修理零件費扣除折舊後之餘額 為7,724元(計算書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至 於工資及烤漆部分,被告應全額賠償,合計被告應賠償原告 之修復費用共32,224元(計算式:7,724元+13,850元+10, 650元=32,224元)。
五、綜上,原告依保險代位及民法第184條,請求被告給付 32,22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5月4日(見本 院卷第61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 2項、第79條。本件訴訟費用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確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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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50,268×0.369=18,549第1年折舊後價值 50,268-18,549=31,719第2年折舊值 31,719×0.369=11,704第2年折舊後價值 31,719-11,704=20,015第3年折舊值 20,015×0.369=7,386第3年折舊後價值 20,015-7,386=12,629第4年折舊值 12,629×0.369=4,660第4年折舊後價值 12,629-4,660=7,969第5年折舊值 7,969×0.369×(1/12)=245第5年折舊後價值 7,969-245=7,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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