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回收金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8年度,1191號
SJEV,108,重小,1191,201908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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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1191號
上 訴 人 秦堃貿
被 上訴人 何怡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回收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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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