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757號
債 權 人 樹河堤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美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沈靜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請求之金額有無錯誤(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所載之訴
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與請求標的所載不一)
二、請提出欠繳明細,如有管理費以外之費用,請提出釋明文件
。
三、請提出債務人沈靜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無法提出債務人之戶
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沈靜之第一類建物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