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051號
債 權 人 陳皓廷(即陳朝旺之繼承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淑卿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之債權人(應以全體繼承人為債權人),並於聲請
狀底補蓋印章或簽名。
二、表明利息請求按月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依據(如未約定,請
改依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