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0180號
PCDV,108,司促,20180,2019071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0180號
債 權 人 林文成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李吉之繼承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有如聲請狀之原因事實所述代債務人繳稅之釋明證據
  。
三、被繼承人李吉之除戶戶籍謄本影本及繼承系統表,暨其繼承
  人之最新戶籍登記謄本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