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0180號債 權 人 林文成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李吉之繼承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二、債權人有如聲請狀之原因事實所述代債務人繳稅之釋明證據 。三、被繼承人李吉之除戶戶籍謄本影本及繼承系統表,暨其繼承 人之最新戶籍登記謄本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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