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402號
PTDV,108,司促,7402,2019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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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40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李克枝 
債 權 人 李慧美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陳清朗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洪惠娟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聲請設定抵押權之不動產屏東縣○○鄉○○○段
  0000地號及屏東縣○○鄉○○段000 ○號之土地及建物第一
  類謄本(含所有權個人全部及他項權利部)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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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