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40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李克枝
債 權 人 李慧美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陳清朗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洪惠娟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聲請設定抵押權之不動產屏東縣○○鄉○○○段
0000地號及屏東縣○○鄉○○段000 ○號之土地及建物第一
類謄本(含所有權個人全部及他項權利部)。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