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392號
PTDV,108,司促,7392,2019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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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39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李聖才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玉梅即陳郁榕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聲請之支票,受款人係「東源工程行」,故請更正
  本件聲請人為「李聖才即東源工程行」。
二、承上,發票人為「恒旺營造有限公司」,故請更正債務人為
  「恒旺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玉梅」。
三、請更正本件聲請之利息起算日,應自退票日民國107 年6 月
  1 日起算利息,並陳明計息利率為何(不得超過年息6%)。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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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恒旺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