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39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李聖才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玉梅即陳郁榕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聲請之支票,受款人係「東源工程行」,故請更正
本件聲請人為「李聖才即東源工程行」。
二、承上,發票人為「恒旺營造有限公司」,故請更正債務人為
「恒旺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玉梅」。
三、請更正本件聲請之利息起算日,應自退票日民國107 年6 月
1 日起算利息,並陳明計息利率為何(不得超過年息6%)。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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