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追加之訴
最高法院(民事),台抗字,108年度,502號
TPSV,108,台抗,502,2019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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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502號
抗 告 人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遠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不當
得利等追加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7年10月17日智慧財產法
院裁定(105年度民專上更㈡字第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本件抗告人於其與第一審原告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民安瓦斯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之第二審更審程序中(案列原法院105年度民專上更㈡字第2號),追加相對人遠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人為被告。原法院以:抗告人係上開事件之第一審被告,無追加被告之權利,雖其於上開更審程序中對民安瓦斯公司提起反訴,因未據繳納裁判費,為不合法,業經原法院另以裁定駁回(抗告人就駁回其反訴之裁定提起抗告,亦經本院另以108年度台抗字第503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抗告確定),其追加之訴於法未合為由,因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追加之訴,經核於法無違。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黃 莉 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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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