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573號
CTDV,108,司促,7573,20190625,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573號
 
債 權 人 高雄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劉俊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思宜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
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