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573號 債 權 人 高雄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劉俊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思宜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