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簡正杉
上列聲請人與鄭宇倫、鄭○○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鄭宇倫、鄭○○、原設定義務人鄭達仁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更正相對人鄭○○之完整姓名。
三、、請提出屏東縣○○鄉○○段000 ○000 ○0 地號土地及其
上同段194 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全部所有權部
及他項權利部)。
四、陳報本件債務之攤還方式為何?為何自民國107 年10月後僅
攤還利息?若另有變更攤還方式,請提出相關文件。
五、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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