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174號
PTDV,108,司促,5174,2019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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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17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游佳蓉 
上列聲請人與黃富江許采鳳之繼承人、黃福榮許采鳳之繼承人
黃思萍許采鳳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陳報得一併主張利息及遲延利息之依據為何。
 ㈡請更正聲明二部分:因主債務人黃富江應負最終之主債務人
  責任,故無必要再次於繼承債務中主張其以所得遺產為限負
  責。
 ㈢本件聲請係依據車輛貸款契約書第八條之約定行使加速條款
  ,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惟該條款亦載明乙方(即聲請人)
  依第4 至第9 款事由為前揭主張時,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
  或催告甲方(即債務人)後始生效力,而聲請人係依據第4
  款(甲方對乙方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或付息
  時)行使加速條款,故仍應提出催告債務人清償之書面通知
  (催告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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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