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128號
PTDV,108,司促,5128,2019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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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12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黃偉誠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温正鋒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經核債權讓與之登報公告,債務人公告之姓名為「溫」
  正鋒,與債務人姓名「温」正鋒不同,尚難確認其為本件之
  債務人,故請提出對債務人「温」正鋒之債權讓與通知函(
  寄戶籍地)及收件回執影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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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