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12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黃偉誠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温正鋒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經核債權讓與之登報公告,債務人公告之姓名為「溫」
正鋒,與債務人姓名「温」正鋒不同,尚難確認其為本件之
債務人,故請提出對債務人「温」正鋒之債權讓與通知函(
寄戶籍地)及收件回執影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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