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秘聲字,108年度,31號
IPCV,108,民秘聲,31,2019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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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秘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德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玠源
代 理 人 陳維鈞律師
 黃雪鳳律師
相 對 人 林進源   

 林士閔   
              號5樓

 蔡進華   


     邱士榮   



 黃廉志   


              3
 賴聰杰   


              樓
 薛又銘   
              0樓之2


 楊桂彰   
 姜富元   
              號1樓
 夏志豪   

              2樓
吳東樺   
              弄7號7樓
     王品文   



 林家暉   
              3樓
 范又升   


              3樓
     唐孝威   
              樓


 許學彥   


              樓
賴呈瑞律師
徐仕瑋律師
周芳儀律師
鄭深元律師
鄭雅方律師
 傅宇均律師
林宏軒律師
胡怡嬅律師
鍾芝宣律師
黃士洋律師
相 對 人 帝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詩蕓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民營訴字第12號營業秘密損害賠償
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林進源林士閔蔡進華邱士榮黃廉志賴聰杰薛又銘楊桂彰姜富元夏志豪吳東樺王品文林家暉范又升唐孝威許學彥帝倫科技有限公司、賴呈瑞律師、徐仕瑋律師周芳儀律師鄭深元律師鄭雅方律師傅宇均律師林宏軒律師胡怡嬅律師鍾芝宣律師黃士洋律師,就聲請人於本院107 年度民營訴字第12號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事件所提出



原證2 、原證24、原證25、原證26、原證30、原證36、原證36-1至原證36-3、原證37至原證39、原證54、原證54-1、原證54-2、原證55至原證55-2、原證56、原證56-1、原證57、原證60至原證60-2、原證61、原證62、原證64至原證64-3、原證65至原證67、原證79、原證79-1、原證80至原證81、原證82、原證82-1、原證83、原證88、原證88-1、原證89、原證91、原證93、原證111 、原證123 、原證124 、原證133 至原證133-2 、原證134 、原證134-1 、原證135 、原證142 、原證142-1 、原證143 、原證143-1 、原證144 至原證144-2 、原證145 至原證145-2 、原證146 至原證146-2 、原證147 、原證148 、原證149 、原證6 、原證7 、原證9 、原證10、原證17、原證21至原證23、原證34、原證35、原證40至原證44、原證45至原證51、原證53、原證58、原證59、原證63、原證68至原證73、原證75至原證78、原證84至原證87、原證90、原證92、原證94至原證99、原證100 、原證101至原證108 、原證110 、原證112 至原證117 、原證122 、原證150 、原證150-1 、原證150-2 、原證151 至原證151-2 、原證152 、附表3 、附表4 ,不得為實施上開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亦不得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就主文所示之證據及所稱臺灣士林 地方檢察署之扣案電磁紀錄、該等電磁紀錄之比對分析、電 路設計圖等,對相對人等及其訴訟代理人聲請發秘密保持命 令。
二、法律上之說明:
(一)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 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 、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 、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 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 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 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 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智 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發秘密保持命令時,聲請狀中記載應受命令保護之 營業秘密,得以間接引用方式揭露,以供法院判斷是否符 合營業秘密要件為已足,無須揭露營業秘密之內容」(最 高法院98年度臺抗字第170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三)「稱『釋明』者,係使法院就某事實之存否,得到『大致 為正當』之心證為已足,與『證明』須就當事人提出之證



據方法,足使法院產生堅強心證,可以確信其主張為真實 者,尚有不同」(最高法院97年度臺抗字第264 號、98年 度臺抗字第807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是智慧財產案件 審理法第11條第1 項所稱之「釋明」,僅需以間接引用方 式揭露,使法院認為大致如此,而不需達到證明確信之程 度。
(四)「智財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 項明定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 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該條項1 、2 款情形者,法 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 、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其立法目的 係為兼顧營業秘密之保護,及因不許或限制他造當事人之 閱覽或開示,妨礙他造當事人之辯論之利益衝突,故明定 秘密保持命令之制度,以防止營業秘密因提出於法院而致 外洩之風險,此觀其立法理由自明。可知秘密保持命令之 制度,除鼓勵營業秘密持有人於訴訟中提出資料,以協助 法院作出適正裁判外,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亦得因接觸該 資料進行實質辯論,而無損於其訴訟實施權及程序權之保 障。當事人兩造均係訴訟事件之主體,而參與訴訟事件進 行之人員,除當事人兩造外,其代理人、輔佐人或應該等 人員要求而從事準備工作之輔助人,亦包括在內。倘為進 行訴訟活動必要而有接觸營業秘密之人,依智財案件審理 法第11條第1 項之立法意旨,皆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 。而有無核發命令必要,則依法院之裁量為之」(最高法 院107 年度臺抗字第625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三、聲請人本件聲請秘密保持如主文第1 項所示證據,或為內容 大致上認為係營業秘密之證據,或為主文第1 項所示案件已 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大致上認為係聲請人之營業秘密 。為避免因前述大致上認為係營業秘密者,倘經開示或供上 開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致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 密之事業活動之虞,故有限制相對人等開示或使用之必要, 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如主文第1 項所示部 分,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 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智慧財產案 件審理細則第27條第3 項亦有明文,因此如主文所示受秘密 保持命令之人,於住所或居所遷移時,應向本院陳明,併此 敘明。
四、本件裁定准許秘密保持命令部分,屬訴訟程序中所為之裁定 ,亦無許其抗告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3 條規定,自屬 不得抗告之裁定,而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4 項規 定之反面解釋亦同,附此敘明。




五、至聲請人聲請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之扣案電磁紀錄、該 等電磁紀錄之比對分析、電路設計圖」等,並未提出於本院 ,或其所指客體尚未特定,故在聲請人提出並特定其範圍前 ,應予駁回其此部分聲請。
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 項、第13條第1 項、第4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准許秘密保持命令聲請部分不得抗告,駁回聲請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附錄違反本命令之相關處罰條文: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35條
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36條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條第一項之罰金。
對前項行為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法人或自然人。對前項法人或自然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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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帝倫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倫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