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14號
PTDV,108,司拍,14,201903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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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謝煥強 


上列聲請人與林楊柳葉間請求發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
  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
  二千元。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聲
  請人繳納裁判費1,000 元,故應補繳1,000 元之裁判費。
二、請提出相對人林楊柳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標的物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四、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標的物:屏東縣恆春鎮龍泉水段61-1、
  61 -4 、61-8、61-10 、61-11 、61-17 、62-1、81、82地
  號及屏東縣恆春鎮槺榔林段38-1、44、45、191-8 、191-9
  、191-10、191-12等地號及其地上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
  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個人全部及他項權利部)
五、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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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