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6164號
TYDV,107,司促,26164,20181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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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6164號
債 權 人 李景春 
債 務 人 秦庠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10日所
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主文中關於請求金額「肆拾貳萬壹仟伍佰陸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肆佰貳拾壹萬伍仟陸佰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準用 。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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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