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苗簡字第735號
原 告 李文傑即林吳氏保妹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隆捷等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林隆捷、林隆斗、林阿七、林阿採、林阿由、林阿漢、
林阿枝、林阿煥、林錦祥、林阿鏡、林玉嬌、林福亮、林阿
火、林水樣、林益鴻、林修霈、林玉嬌、林高桂蘭、林昌永
、林昌雄即坐落苗栗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地上權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二、倘前項地上權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
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
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申惟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