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財訴字第3號
反請求原告 杜青嫻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
上列反請求原告杜青嫻與反請求被告陳東隆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
分配事件,反請求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下同)1,240,307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75 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請求原告於本件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請求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大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