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3年度,1505號
SLDV,103,司繼,1505,20150114,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1505號
聲 請 人 李宗易 

聲請人因其被繼人李秋明(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新北市三芝區車埕16號之6 )
於民國103 年12月3 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
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
紙之翌日起7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
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又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2 個月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
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