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7902號
債 權 人 汪明毅
債 務 人 曾振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八
十九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
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玉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