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371號
原 告 鄭宛宜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
訴訟代理人 毛效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迪農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28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