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8年度,371號
FSEV,108,鳳補,371,2019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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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371號
原   告 鄭宛宜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

訴訟代理人 毛效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迪農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28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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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