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8年度,341號
FSEV,108,鳳補,341,2019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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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34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嘉鴻間給付分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許嘉
鴻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8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代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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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