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34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嘉鴻間給付分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許嘉
鴻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8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代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