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小字,108年度,826號
FSEV,108,鳳小,826,2019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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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許方如 
      陳明煌 
被   告 陳中吉 


上列當事人間108 年度鳳小字第826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8 年7 月10日下午2 時2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4日下
午4 時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盈志
  書記官 林豐富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肆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六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 林豐富
法 官 施盈志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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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