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小字,108年度,641號
FSEV,108,鳳小,641,2019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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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鳳小字第64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黃靜美 
      柯易賢 
被   告 凌方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貳拾伍元,其中新臺幣肆萬零貳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玖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參仟捌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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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