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交上字,108年度,43號
KSBA,108,交上,43,2019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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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交上字第43號
上 訴 人 黃誌源
被 上 訴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李輝宏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9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 由,不得為之,且應於上訴理由中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之事由,或表明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事由,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 用第235條第2項及第236條之1規定甚明。是對於地方法院交 通裁決事件之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且於上訴理由中 表明上開事由之一者,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 回之。又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6條之2第3項、第 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 令;而判決有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 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地方法院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上訴, 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6條之2第3項、第 243條第1項規定,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 ,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 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 法院解釋或最高行政法院之判例,則為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 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6條之2 第3項、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 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 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之 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二、上訴人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下稱系爭車輛) 於民國107年11月4日下午19時2分許,行經嘉義縣水上鄉168 縣道25.6公里處,因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超過規定,經嘉 義縣警察局認酒精濃度超過標準,移送被上訴人處理,被上 訴人認上訴人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於5年內酒精濃度超 過規定標準2次以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5條第3項規



定以嘉監裁字第70-L51361866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 書裁處原告(一)、吊銷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 習,駕駛執照限於108年2月13日前繳送,講習日期由辦理講 習機關另行通知。(二)、上開駕駛執照逾期不繳送者,自處 分確定之日起,逕行註銷駕駛執照,倘案經提起行政訴訟, 則以法院裁判確定日為註銷日。(三)、駕駛執照吊(註)銷 後,3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上訴人對於前揭處分不 服,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法院以108年度交字第9號行政訴 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其訴。上訴人猶表不服,遂提起 本件上訴。
三、上訴意旨:騎機車酒駕是上訴人的錯,一等級的事為何要吊 扣四等級駕照,不合邏輯,上訴人是靠聯結車生活的等語。四、經核上訴人前開上訴意旨,無非係重述其對原處分不服而於 原審已主張並為原判決所不採之理由,而非具體說明原判決 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並揭示該法規的條 項或其內容,及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6 條之2第3項、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的事實,自難認對原判 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的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 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五、按交通裁決事件之上訴,行政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 確定其費用額,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7 條之8第1項規定即明。本件上訴人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上訴 ,既經駁回,則上訴審訴訟費用750元(上訴裁判費),自 應由上訴人負擔,爰併予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8第 1項、第237條之9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9條第1項 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韋 岑
法官 林 彥 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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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