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8年度,895號
KSEV,108,雄補,895,2019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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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895號
原   告 羅世記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立強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
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0,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9,52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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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