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8年度,793號
KSEV,108,雄補,793,2019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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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793號
原   告 克恩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秋月

訴訟代理人 郭淑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世揚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 第1 項及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
訴請求被告提出「雇主委任跨國人力仲介招募聘僱從事就業服務
法第46條第1 項第8 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契約」供其確
認約定報酬給付金額,惟原告未於書狀中載明如獲勝訴判決所能
受有之訴訟利益若干暨其價值參考依據,致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上開訴之聲
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俾核定裁判費,倘原告未能查報,致
本件該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陷於不能核定之狀態,則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
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165 萬元定
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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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克恩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