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115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欽淼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彥寬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2,0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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