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075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利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文化外送分公司間給
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扣除原告已繳納之657 元外,尚應補繳343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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