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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8年度,1052號
KSEV,108,雄補,1052,2019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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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052號
原   告 台灣富士全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勝田明典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吉森資訊科技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
0,54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原告尚須補繳4,2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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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富士全錄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森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