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052號
原 告 台灣富士全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勝田明典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吉森資訊科技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
0,54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原告尚須補繳4,2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