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015號
原 告 駱素芬
訴訟代理人 方勝心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介山即格蒂服飾店(AAA 摺衣)間請求職災補
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12,24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 元。又因原
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8 年度雄救字第
68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
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
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駁回裁定之
翌日起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原告併請補正被告為獨資型態之商業登記資料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