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933號
上 訴 人 董震雄
張董珠珍
董王文娟
董偉信
董秀娟
董偉正
董陳阿緞
董曉雯
董震坤
被上訴人 李彥輝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張董珍珠對於民國108 年
6 月24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56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效力及於其他上訴人,而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台幣123,155 元(【42,500×57+40,600】÷20=
123,155 ),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台幣1,995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1 條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