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8年度,933號
KSEV,108,雄簡,933,201907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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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933號
上 訴 人 董震雄 
      張董珠珍
      董王文娟
      董偉信 
      董秀娟 
      董偉正 
      董陳阿緞
      董曉雯 
      董震坤 
被上訴人  李彥輝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張董珍珠對於民國108 年
6 月24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56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效力及於其他上訴人,而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台幣123,155 元(【42,500×57+40,600】÷20=
123,155 ),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台幣1,995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1 條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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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