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救字,108年度,68號
KSEV,108,雄救,68,2019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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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救字第68號
聲 請 人 駱素芬 
訴訟代理人 方勝心律師
相 對 人 廖介山即格蒂服飾店(AAA摺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 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定有明文。本條為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因此,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 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 必要,最高法院99年台抗字第406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於108 年3 月29日晚間8 時30 分許在工作地點自椅子上跌落受有職業災害,而對相對人提 起請求給付職災補償費等事件(本院108 年度雄補字第1015 號),爰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 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打卡記錄、診斷證 明書、醫療費用收據、目擊者證明書、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 暨會議紀錄等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8 年度雄補字第10 15號卷宗核閱無訛。又依聲請人起訴狀所載內容及所提證據 資料,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則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為有理由而應予准許。
四、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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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