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小字第549號
原 告 鵬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賢修
訴訟代理人 王鵬
被 告 周寶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黃賢修為原告鵬雲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及前條 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 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 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及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鵬雲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王鵬,嗣變 更為黃賢修,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依首開 規定,自應由黃賢修承受本件訴訟,惟原告未具狀向本院聲 明承受訴訟,爰裁定命黃賢修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程序。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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