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8年度,1777號
KSEV,108,雄小,1777,2019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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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被   告 毛紹紀 

上列當事人間108 年度雄小字第177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8 年7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8 年7 月31日在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黃怡萱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先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大眾銀行)申請現金卡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利息為週年 利率18.25%,如未依約給付,即視為全部到期,自應繳日起 至清償日止,改按週年利率20% 計息。詎被告未依約繳款, 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尚積欠本金新臺幣(下同)20,000 元及利息4,672 元,合計24,672元未清償;而大眾銀行已將 上開債權讓與訴外人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普羅 米斯公司),普羅米斯公司復於93年10月27日將上開債權讓 與原告。為此,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 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大眾銀行現金卡申請書、分攤 表、債權收買請求暨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證明書、戶 籍謄本為證(見院卷第11頁至第19頁),本院依前揭證據調



查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 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 金額及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就被告敗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黃怡萱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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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