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8年度,1574號
KSEV,108,雄小,1574,2019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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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小字第157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林泳宏 
被   告 張璇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伍佰捌拾貳元,及其中㈠新臺幣陸萬肆仟捌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七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萬肆仟零玖拾壹元自民國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 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
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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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