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訴外人之遺產數額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調字,108年度,1345號
KSEV,108,雄司調,1345,2019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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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調字第134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顏友君 
相 對 人 顏萬祿 
相 對 人 顏呂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顏友君顏萬祿顏呂玉間確認訴外人之遺
產數額等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訴外人顏福明向聲請人申請貸款 未如期繳款,故訴外人顏福明尚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為 確認訴外人顏福明之遺產數額,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顏友君顏萬祿顏呂玉就訴外人顏福明之遺產數額以調解程序先 進行確認。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訴外人顏福明之貸款債權乃屬金融機構 因消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 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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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