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調字,108年度,1333號
KSEV,108,雄司調,1333,2019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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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調字第133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洪俊華 

相 對 人 燿丞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美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俊華燿丞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
款等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洪俊華向聲請人借款,未 依約繳款,故相對人洪俊華尚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而查 相對人洪俊華燿丞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任職,聲請人請求相 對人燿丞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按月將相對人洪俊華每月應支領 勞務報酬1/3 給付於聲請人,為此聲請調解等語。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洪俊華之貸款債權乃屬金融機構 因消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 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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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燿丞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