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調字第133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洪俊華
相 對 人 燿丞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美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俊華及燿丞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
款等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洪俊華向聲請人借款,未 依約繳款,故相對人洪俊華尚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而查 相對人洪俊華於燿丞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任職,聲請人請求相 對人燿丞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按月將相對人洪俊華每月應支領 勞務報酬1/3 給付於聲請人,為此聲請調解等語。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洪俊華之貸款債權乃屬金融機構 因消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 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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