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小調字第2780號
聲 請 人 莊韻靜
相 對 人 王若蘭
送達代收人 王若愚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 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1 項、第27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損害賠償,經查相對人住所地位 於高雄市楠梓區,有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 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