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小調字第2645號
聲 請 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家祥
相 對 人 吳良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苗栗縣苗栗市,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稽,是被告日常生活作息地點應為苗栗市上開地區 ,是於發生紛爭須訴訟時,自以在該處應訴最稱便利,依民 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 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 記 官 蕭永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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