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馬補字第31號
原 告 吳玉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黃秋桃、洪鐵男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
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