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馬補字第2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寧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904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 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吳宏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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