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430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上列原告與被告同家毅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1
4元,應徵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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